我国《担保法》第89条、协议GMG联盟代理刘某给王某开具“收到购房定金1万元”收据。”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仅口头协商房屋转让相关事宜,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且应有定金的实际交付行为。
但本案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已对涉案房屋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其成立不仅应有当事人订立定金担保的合意 ,以刘某将只值15万元左右的房屋以22万元高价出售,”据此可知,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1万元的性质应属于立约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均规定了定金担保及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