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工程
2016年8月 ,借款理由不充分 ,预先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工程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借款
至此 ,预先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GMG联盟工程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借款
而在2017年1月21日 ,预先包括此12万元。工程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多次催收未果,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2018年,
故此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质证过程中,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一个是承包方 ,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不符合情理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后因施工过程中,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2017年1月18日,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维持原判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
法官表示,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管某向李某“借款”。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
最终 ,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