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租客以无合同为由拖欠租金
2013年开始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原告可以凭欠条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王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双方既已同意租金情况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 ,对方不履行义务 ,因此二者租赁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张某要求王某搬离 ,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张某与王某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 ,因此,可以缺席判决 。王某尚欠张某租金共计人民币7500元,因此欠条是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二者租赁合同有效且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违约后该怎么办?口头订立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如何追回拖欠租金 ?
近日 ,法律 、张某将王某诉讼至法院。
2015年,有书面形式、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